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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中共幹部守則》
一、不準包養二奶、三奶、四奶; 二、不準將坐檯小姐任命爲宣傳部長; 三、不準白天在講臺上「三講」、「三個代表」、「掃黃打醜」,晚上卻在鬼混; 四、在外地出差,晚上不準在賓館門口四處找「小姐」; 五、不準利用職權爲親屬子女做生意開道鋪路; 六、不準藉口「考察」「訪問」「開會」,利用公款到處旅遊、吃喝玩樂; 七、不準用納稅人的錢購買進口超標專車; 八、不準和妻子或情婦串通行賄受賄,濫用職權; 九、不準將五六歲的兒童少年錄用爲幹部,月月領工資; 十、不準將讓貪官污吏選當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 十一、不準提拔貪官污吏當黨委書記; 十二、不準將文盲、流氓任命爲法院領導; 十三、向貧困戶送溫暖,拍完錄像後,不準將所送大米、電視機等物帶走; 十四、有農民和下崗工人來人民政府門口討溫暖,不準動用人民警察將他們強行拉走; 十五、自己插手的建築工程,出事後不準封鎖消息; 十六、不準四處借糧、囤積糧食,製造假象,欺騙國家總理; 十七、農民交不起提留款時,不準帶人前去抄家; 十八、不準自制「村幣」,換取村民的人民幣; 十九、不準吃下屬幹部妻子的奶; 二十、離退休之前,不準大肆批發甩賣「烏紗帽」; 二十一、不準僱請殺手刺殺同僚或上司; 二十二、接受賄賂,東窗事發後不準將責任推給老婆、孩子; 二十三、任內出了重大傷亡事故,不準將責任推脫給下屬,自己卻口稱「高度重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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