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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自焚和精神控制(一)
我觉得,一些事实和认识环节需要澄清: 1、自焚者是否系“法轮功”炼功人? ●第一个问题主要是事实问题,有很多争议和疑点,应该由独立的机构通过调查来确定,这里存而不论。 ●关于第二个问题,按照自焚者的说法,自焚主要是自己在“学法”中悟出来的。自焚者也谈到,“法轮功”禁止自杀或者杀生。那么,自焚者怎么悟到要自焚呢?自焚的行为是否和禁止自杀的要求矛盾呢?这里,非常关键,但事实却很不明确。 从法律上讲,犯罪者对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后果负责的前提是,这种社会危害性确实是由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引起的,即犯罪结果和犯罪行为要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只有在自焚者的行为是按照“法轮功”的要求作出的,“法轮功”才应该负责。 我们知道,基督教在宗教改革后有许多派系,各个派系之间曾经相互指责其他派系为异端并对对方进行残酷的宗教迫害。我觉得,这些迫害行为是不应该由崇尚“爱心”的原始基督教教义和耶稣负责的。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逝世后至今的一百多年里,据说社会主义学说已经发展到一百多种。但是,社会主义实践中的许多恶行和各种修正主义观念是不应该完全归咎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也就是,后人的恶行、他们对先前学说的发展和马恩的教导不一定有密切的关系。如果让马克思对柬埔寨波尔布特的暴行负责,就荒唐了。马克思在世的时候,就有许多修正主义,它们并不为马克思所承认。 我这里不是说自焚者的“悟”一定和“法轮功”的功理无关,我没有足够的知识判断这个问题。我只是指出,这是评判自焚事件的责任归属时应该重视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历史上,禅宗很讲究“悟”,各种“悟”五花八门甚至不可言说,谁知道或者何以判断各人的“悟”和禅宗的法理是否存在偏差以及偏差有多远?至少,象我这样的外行难以判断。 ●关于第三个问题,如果自焚者是精神病,那么就很难说他们的行为和“法轮功”有关,这是“法轮功”信徒最好的自我辩护理由。但是,从电视上很难看出自焚者有精神病倾向。然而,另一种可能性不应该被忽略:自焚者在“悟”“法轮功”法理上是否犯有“严重的认识错误”呢?如果这种认识错误十分严重,就可能很难归咎于“法轮功”。这和第二个问题是有连带的。 希特勒当年发动二战并残害屠杀犹太人,他绝对没有精神病,但是他做的事情比精神病人都绝。他觉得日尔曼民族伟大而犹太民族就是应该被杀光,这种种族主义奇想连精神病人都想不出来。在理论上只能说,希特勒有严重的认识错误。有人说,希特勒的思想来源于一些德国思想家,例如尼采等等。希特勒确实非常推崇尼采,但是让尼采对希特勒的恶行负责,就十分不可思议了,还得希特勒自己负责。 现在学术界对洪秀全和太平天国开始客观地认识了。洪秀全杀人如麻,利用太平天国的管理制度大肆玩弄女性,他却说自己是耶稣的弟弟。对于洪秀全的斑斑劣迹,基督教是绝对不会承认他和基督教有什么关系,尽管洪秀全从始至终充分地利用了基督教教义,而耶稣也绝对不会承认他有这么一个弟弟。但是,洪秀全也不是精神病,他在自己对基督教教义的“体悟”中“悟”到了进行造反和破坏所需要的一切东西。马克思生前了解洪秀全的劣迹后,称洪秀全是中国的魔鬼。也就是说,洪秀全从一个正派的宗教中悟出了一个魔鬼需要的一切东西。你说,“耶稣的弟弟”做的事情和基督教有关系么?当然,中共历来因为洪秀全是造反的农民而给予洪秀全和太平天国很高的评价。 (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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