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強調法制、加快立法相平行的,是和平環境中的惡性事故和死亡人數飛速增長,皆排在世界前列。更重要的是,每一次重大惡性事故發生之後,主要不是由法律來追究責任和解決問題,而是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權力和長官意志。這種事後行政性的處理和補救,既永遠跟不上事故的瀕發速度,也無法由此確立一種具有威懾力的事前防範制度,而僅僅是在事故發生後的短暫時間內,各級權力部門根據對上負責的效忠慣例,執行上級官員的個人意志而已。事故發生後,下級行政部門根據上級發出的緊急通知,不分青紅皁白地對所有相關行業進行超法律整頓,象各種運動式的「嚴打」、「掃黃」及各類定期大檢查一樣,緊急通知下的執法,也造成權力的濫用和對基本人權的合法傷害。
在中國大陸,近幾年頻繁發生惡性爆炸事故,廣東江門一家煙花廠發生爆炸,3200平方米建築瞬間被夷爲平地,造成37人死亡;在烏魯木齊市,一輛運載爆炸物的車輛在大街上突然發生爆炸,造成60人死亡,173人受傷,死者當中也包括一批小學生。而針對每一次重大事故,從中央到地方下發的「緊急通知」,數量之多,名目之繁,肯定可以進入「吉尼斯記錄」,而且隨着惡性事故的發生率逐年上升,每年都會破記錄。煙臺海難,緊急通知正在運行的所有客貨滾裝輪全部停運,並強行報廢28年船齡的所有滾裝輪;重慶的橋塌了,緊急通知檢查所有大小橋樑;貴州省六盤水市的煤礦發生30年來國內最嚴重的瓦斯爆炸事故,造成了159人遇難,緊急通知嚴查所有煤礦,強行關閉大量私營小煤礦;廣東和湖南的高考舞弊案發生後,有關部門發出緊急通知,一刀切地取消兩地所有考點的資格;河南出毒米了,緊急通知檢查各地所有糧食交易市場……然而,這類臨時抱佛腳的事後整肅,在傷及大量無辜的同時,很少能起到警醒未來和事前預防的作用。
比如,江西的惡性爆炸事故發生之頻繁尤爲典型,萍鄉2000年連續發生三起鞭炮特大爆炸事故,共死亡79人,政府有關部門發出緊急通知,要求檢查所有的煙花爆竹廠,關閉所有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工廠,但是這種「緊急通知」並沒有阻止江西芳林村小學的惡性爆炸事故的發生,幾十名小學生血肉橫飛;在芳林村小學爆炸案之後,總理朱 基在記者會上向死者親屬和民衆表示了歉意,並主持制定了高官責任追究制度,使江西的省委書記和省長辭職以謝罪於社會,但是新書記和新省長上任剛剛一個月,又有6月5日南昌一個幼兒園的大火事故,13名幼兒葬身火海。於是,又是故伎重演,江西省委、省政府的辦公廳6日發出緊急通電,要求對全省公共聚集場所和學校、幼兒園等進行一次認真細緻的安全大檢查。中央也爲今後杜絕此類惡性人爲事故而下發緊急通知。
再如:2000年3月29日,河南焦作市一家名爲「天堂」的個體私營影視廳突然起火,74名觀看錄像的人沒想到就這麼進入了地獄。河南省和焦作市的政府發出緊急通知,將全市700多家娛樂場所全部關閉。但是,12月25日,在河南洛陽發生了更大的悲劇,這場震驚中外的大火使309人葬身火海,洛陽市再次重複焦作大火後的行政行爲,發出緊急通知關閉全市所有的影劇院、歌舞廳、桑拿浴、遊藝廳、保齡球館和旱冰場。河南省長李克強進一步提出:在春節前,派出九個龐大的檢查組對全省進行地毯式檢查和整頓,包括各車站、機場、碼頭煤礦,所有煙花爆竹的生產、儲運、銷售等環節,所有公共場所、娛樂場所、大型遊樂設施及電梯等特種設備,凡不符合安全規定的,立即停業整頓或停止使用。還有糧食部門、餐飲業也要進行嚴格檢查,防止各類食物中毒事故的發生。12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緊急通知:各地區、各部門要立即組織開展一次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安全生產大檢查。要以賓館飯店、商場、影劇院、歌舞廳、學校、醫院、車站、碼頭、機場、車輛、船舶、纜車、索道、大型建築工地、礦山和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生產、儲運、銷售、使用單位爲重點,特別是要將購物、文化體育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的地點和部位作爲重中之重;鐵路、民航、水運、公路運輸等部門和單位,要堅決查處交通運輸工具帶病運行和超載、超速等違章違法行爲,嚴格查禁旅客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乘坐飛機、火車、公共汽車等交通運輸工具;對不符合消防安全和安全生產規定的單位,堅決依法責令停產停業,立即取締不符合安全條件或存在安全隱患的遊戲廳、歌舞廳等經營性娛樂場所。要求國家經貿委、公安部、交通部、教育部、文化部等有關部門要儘快組成聯合工作組,採取明查暗訪等方式,到重點地區和單位進行檢查。而這一切嚴厲整肅,並沒有阻止上海吊車坍塌砸死36人和江蘇南丹煤礦死亡近百人的災難的發生。
從一個鄉到一個縣到一個市到一個省再到全國,每一次重大惡性事故的發生,各級政權發出緊急通知,都是在發動一場由衆多政府部門參與的、波及面極爲廣泛的檢查、整頓、懲罰相結合的全國性運動。中共執政集團每天都高喊「依法治國」的口號,最近又加上了「以德治國」的吶喊,但是由於制度本身的慣性和僵化,使現存秩序的維持仍然主要依靠人治化的「行政命令」和「長官意志」。在上級領導的壓力下,在嚴格執法和加大執法力度的要求下,在由行政命令和首長意志賦予了合法性的執法權力的擴張和濫用之中,執法者可以完全拋棄法治所要求的「無罪推定」和「程序正義」等司法原則,不要證據、不講程序,對事故所涉及到的整個行業甚至相關行業做「有罪推定」的整頓,並進行非程序的行政審判和處罰:有隱患的和無隱患的、有問題和無問題的、肇事者和清白者、合法的和不合法的……全部被政府執法部門「一視同仁」地一網打盡,真是城門失火殃及池魚,一家惹事滿門株連,仍然是主宰了中國幾千年的統治方式的當代翻版。例如,江西省在一連串的爆炸事故發生之後,對全省近9000個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家庭作坊)進行了全面的檢查和清理,發現安全事故隱患1926起,取締煙花爆竹生產企業186個,限期搬遷企業71個,發出整改通知書1511份,責令限期整改生產經營企業367個。
在這種運動式和株連式的清查和整頓之中,經濟效益的巨大損失和合法權利的被嚴重侵犯,已經不是「殺一儆百」的敲山震虎之策,而是「殺百祭一」的株連無辜之害,讓太多的無辜者的財產和權利作爲祭品跟着殉葬。緊急通知使執法部門的權力得到怎樣的擴張和濫用,使多少無辜者遭殃,造成多麼大的經濟損失,個人的權利和財產受到多麼嚴重的侵犯,官方從來不會公佈量化的統計數字,它至多有保留地公佈事故本身所造成的生命和財產的損失,之後就是大肆張揚緊急通知下的整頓所取得的一個又一個重大成果。
更爲不公正的是,緊急通知下的陪葬者永遠被政治黑幕所吞沒,在遭受物質損失的同時,權利也被扼殺。在獨裁黑幕之下,多少人的生命被政權兩次扼殺:第一次是制度性濫用權力對有形之肉體和財產的扼殺,由執政者的翫忽職守和貪贓枉法所造成的事故來完成;第二次是制度性謊言對無形之權利和精神的扼殺,由中共意識形態主管部門對事故真相的封鎖與隱瞞來完成。不僅扼殺了受害者本人,而且是對民衆知情權的野蠻剝奪。
惡性事故的頻繁發生,緊急通知要求的嚴厲整頓以及對有關官員的責任追究,並沒有使官員們確立政治責任意識和執政道德,對於這一切,各級執政者和執法者似乎已經麻木,故而從上到下形成了一套基本無效的事故處理程序:在沒有事故發生的平常日子裏,是官員們和執法者們普遍的翫忽職守、毫無職業責任,甚至就是唯利是從的官商勾結,無視各種規章制度、更無視百姓的生命、權利和財產,有法不依、執法不嚴、貪贓枉法,種下了惡性事故隨時可能發生的重重隱患(比如焦作市的火災和重慶的橋樑倒塌就與官場腐敗直接相關)。事故一旦出現,先是或麻木不仁或作假隱瞞或手足無措,致使對事故處理的第一時間被錯過,造成混亂甚至釀成政府和民衆的嚴重衝突(比如,洛陽大火的遇難者家屬,因不滿市政府的處理結果而集體上街請願和示威,致使官方怕事態擴大而不能不作出一定的妥協);等到媒體爆光、激起衆怒、驚動有關領導之後,才會有來自高層的批示和有關政府部門的緊急通知,於是便開始大規模的清查、整頓、追究責任,表面上是加大執法力度,弄得雷厲風行、轟轟烈烈、聲勢浩大,實際上不過是中國的運動式整肅傳統的又一次抽搐,是運動化執法的週期性痙攣。
中共政權對一切社會問題的處理,皆以權力的維護和穩定爲核心。運動化執法現象,說明中共政權知道正規制度的嚴重失效,還想用非常手段彌補制度失靈,同時又說明中共爲了維持政權的有效運行,可以不在乎讓老百姓付出超常的代價,也不在乎花十元錢幹一元錢的活,因爲執法者既有大爺的心態,又確實有耍大爺威風的地位,但就是沒有人民公僕的政治責任感和國家公務員的職業道德。
現在,中共又從芳林村小學爆炸案被海內外媒體廣泛報道中吸取了教訓,在其後發生的重大事故的處理中(石家莊大爆炸和南昌幼兒園大火),當局最關心的不是搶救受害者的生命和財產,不是深入調查引發事故的原因,而是在事故發生的第一時間就出動大量警察和武警,利用強制性權力封鎖現場,隔離有關人員和受難者的家屬,把一切媒體、特別是境外媒體擋在採訪之外,然後經過慎重研究並報請高層批准,發佈口徑完全一致的新聞,儘快完成調查和追究,快到讓人很難相信官方對災難之原因的解釋。其目的無非是想隱瞞事故的真相,儘量減弱事故造成的惡劣影響,防止由此引發大規模的羣體事件。即便爲「焦點訪談」題詞、鼓勵媒體發揮輿論尖兵的監督作用的朱青天,也在惡性事故面前止步,不願意民衆了解事故的真相。
中共建黨八十週年前夕,當局開始了對傳媒的又一輪兇狠的全面整肅,報紙、網絡、雜誌、電視臺、出版社甚至廣告公司,凡是曾經敢於揭示真相或批評時政的媒體皆被割了舌頭,並且發出「緊急通知」,要求各地意識形態主管部門,集中對媒體從業人員進行當好「黨的喉舌」的教育,對重大刑事案件和惡性事故的報道要嚴格把關,儘量少報殺人數字、死亡人數、財產損失以及事件細節,更不能讓媒體利用此類新聞來攻擊政府和制度,就連類似《南方週末》這樣的「半吊子自由」和「擦邊球真相」,也要徹底封殺,使社會真相和民間不滿在合法的公開的媒體上完全消失,把所有的輿論空間全部獻給了「偉大的黨」。而沒有新聞自由,沒有獨立媒體的透明輿論的監督,正是重大惡性事故頻繁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黑幕非但無法保護執政者的形象和鞏固政權,反而只會保護和縱容官員們的翫忽職守,損害政權的合法性和執政黨的形象。
緊急通知的頻繁發佈,由此而來的運動化執法的陣發性瘧疾,既說明了政府權威的急遽流失、統治效力的大打折扣、決策貫徹的完全無力、正規制度的漏洞百出或無人遵守,也說明了主宰全社會的利益至上使人治秩序的非正式潛規則通行無阻,使中共各級官員的職業操守和民衆的道德良知日益腐爛,而二者的合力造成的,恰恰是最危險的社會隱患——制度、法律和道德自律的全部失靈。
對於中共政權來說,緊急通知中的運動化執法,在目前的制度下之所以是必要的,就是因爲平時的制度約束已經失靈,供執法用的財政費用嚴重不足,所以,如果沒有緊急事態出現和上級的烏紗帽壓力,沒有收受一定的好處,不辦案,不檢查,不執法,被買通等等……就變成了現行制度下的常態。只有依靠發動週期性的整肅運動或大檢查,才有來自上層足夠的壓力、專門調撥的經費、執法部門藉此濫用權力大撈特撈的執法動力。而頻發的惡性重大事故正好爲這樣的整肅提供了充足的理由。也就是說,運動化執法所造成的一切問題,一切侵犯,一切損失,全社會爲此付出的一切成本,實際上是老百姓爲這個失效的制度支付的額外代價:在週期性運動化執法的非常時期內,老百姓被迫掏更多的錢,承受更多的限制,支付遠遠超出法律規定和法律承諾的份額。另一方面,是真正穩定並且有效的制度、人民參與監督的制度(最容易受害羣體參與監督的制度)的無法建立,必然導致頻頻的權力抽風,造成更多的侵犯和更大的混亂。
頻繁的緊急通知下的頻繁運動化執法,使人們在正常情況下千方百計地破壞法治、腐蝕制度和不講道德;一旦出了大事故,便人人自危,使社會和有關官員陷於恐怖之中,而恐怖恰恰是對人性、對制度、對法治最具殺傷力的破壞。在大陸目前的體制中,能夠免於「緊急通知」所製造的恐懼氣氛威脅的人,只有高層決策者及其庇護者,而從省部級到基層政權的所有官員,皆陷於惶惶不可終日之中。恐懼越強,各級官員們就越頻繁發動運動性執法進行整肅,越依靠手中握有的合法傷害權力,運用起這種權力來就越兇狠,在緊急通知期間對所轄地區的整肅就越嚴格,結果就是對正規法律的完全無視,就是整肅之後的漏洞百出局面的迅速恢復甚至愈演愈烈。
鑑於重大惡性事故頻發所造成的惡劣影響,中共高層嚴格了領導幹部責任追究制度,因芳林村大火而剛剛撤了江西省委書記、省長,南昌市的幼兒園又發生惡性火災,於是市委書記、市長在6月17、18兩日又相繼被勉職;6月18日,對石家莊大爆炸案的責任追究,中共石家莊市委大換血,正副書記全部換人。但是,在目前中國的制度環境中,這種本意是爲了通過警告失職者來激勵官員們的責任意識的追究制度,在實際執行的過程中卻變成了以烏紗帽相要挾來製造恐懼的惡性懲罰制度。官員害怕本轄區出大事,不是基於對執政責任的嚴肅承諾,甚至不是基於父母官對百姓利益、權利和生命財產的真正關切,而是基於丟掉烏紗帽的恐懼。何況現行體制的權力遊戲規則是:打狗必須看主人。對各級官員的責任之追究,仍然被任人唯親的裙帶關係和高層權力鬥爭的實力平衡所左右,什麼人被追究和什麼人不被追求,全看其後臺老闆在權力鬥爭中的實力和利益而定。難道陳希同要爲王寶森腐敗負責,而賈慶林就可以不爲廈門遠華案負責嗎?難道江西省委書記和省長要爲一系列惡性事故負責,而河南省委書記和省長卻沒有因一系列惡性事故而被追究?現在,大陸官場上通行的效忠規則是:誰手中握有人事任免權,誰就比親生父母還要親;而一旦人事任免權旁落,就形同路人,甚至落井下石。所以,責任追究的正規制度變成「烏紗帽要挾」的非正規權力鬥爭的遊戲。而在目前的大陸,烏紗帽要挾實際上是利益要挾,因爲權力意味着唾手可得的既得利益。
如此權力遊戲規則,嚴重地侵蝕着和破壞了各級官員對最高決策者、對制度、對政權的忠誠——職業的和信仰的雙重忠誠。在官場沒有健全的制度和公正的遊戲規則所保障的責任追究之中,被處罰的官員就會對處罰者心懷怨恨,進而對制度對最高決策層不滿。各級官員都會這樣想:爲什麼一有重大事故發生,倒霉的總是下面的幹部,而最高決策層則毫髮無損且振振有辭。難道各地方各行業的惡性事故頻頻,其責任只該由下級來承擔,而最高決策者卻沒有任何責任?這個制度更沒有責任?
再進一步說,如果某個官員在高層有深厚的權力背景,即便因重大過失而不得不被追究責任,引咎辭職或被免職,也不會真的因此丟掉行政級別和相應待遇。大陸本來就有能上不能下、能進不能出、無過就是功的官場慣例,當某個官員犯有重大過失,不是根據制度來追究責任,而是由本部門的有關領導或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來處理。由於人治秩序下種種相互糾纏的人事關係,經過反覆討價還價的利害平衡,往往是雷聲大而雨點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果再加上有人保護,不但可以保留已有的行政級別,而且擱置一段使之逐漸淡化之後,在適當時機還能再次任職,起碼平級調動,另行安排工作,從這個單位調到那個單位,從這個地方調到那個地方。現在,由於各政府部門都有自己的經濟實體,在行政崗位上犯了錯的官員,又多了一個安置的去處,由處長、局長、部長變成了總裁、總經理、董事長。有時還會因禍得福,級別未變而實惠劇增。追究責任的「引咎」和「被黜」之結果,不過是「調換職務」而已。這種處罰,主要目的絕非追究行政責任,而是爲了:一、向更高一級官員交代,二、用於「平民憤」,以便保護政權以及更高一級官員的個人權威。總是,核心只有一個:利用權力來保住權力。
中共官員們錯誤累累,屢治屢犯,而受到名副其實追究的實在是九牛一毛。制度賦予官員的特權,不但是失職犯錯而無責任,而且就是犯了法,官職和黨票也會成爲他們被從輕發落的資本。在中共體制下,黨票、官職及權力的含金量,不但是優先佔有,也是從輕處罰。
這樣的責任追究制度,培養出官員們的一種普遍的「替罪羊心理」:凡是被處罰的官員都認爲自己是無辜受難、實在冤枉,甚至有錯或有罪的官員也認爲自己不該受到如此重罰。自己之所以倒霉是因爲趕在了風口浪頭上,更因爲上面的根子不深、後臺不硬,才被作爲權力爭鬥的替罪羊而犧牲掉了。在恐懼和不公正的雙重作用下形成的官場中普遍的「替罪羊心理」,怎麼可能養成廉潔、高效、忠誠的公務員階層?!
由此形成這樣的惡性循環:對失職的恐懼源於對烏紗帽的恐懼,對烏紗帽的恐懼源於對既得利益的恐懼,而越看重既得利益就越要不擇手段地保住烏紗帽,越不擇手段就越沒有政治責任感和政治忠誠可言,就越容易翫忽職守、釀成禍患。這樣的恐懼和這樣的不忠誠,必然使整個執政集團的內部充滿了恐怖的陰影、冤屈的仇恨和隨時可能背叛的激勵,只有表面的服從而無內在的忠誠,只有口頭上的 治而無人格上的職業操守,只有惟利是圖的實用哲學而無任何對政治成就感的追求,只有井底之蛙的急功近利而無對自身前途的穩定的長遠預期,只有對丟失烏紗帽的恐懼而沒有對政治責任和職業規則的信守。那麼,在這樣的制度下,個人的成本最小化而利益最大化的交易方式,就是一種普遍化的賭徒方式:不尊重法律、不講道德、不擇手段、不計後果的短視行爲——對各級官員來說,就是有權不用過期作廢的揮霍心態,老子一天在位,就要不擇手段地享受尊貴、聚斂財富和盡情揮霍,就決不管明天早晨是否天下大亂、洪水滔天。
當今世界的現代政治是法治秩序下的責任政治,建立追究國家公務員的失職瀆職及違法行爲的制度,是現代國家政治體制的基本要求。只有那些依然停留在中世紀的專制的人治國家,才不會有公正、公開的責任追究制度,官員們才擁有不承擔政治責任的特權。中共執政後的大陸,所奉行的正是這樣的人治制度。無論高層決策者如何三令五申和嚴刑峻法,只要不改變這一制度,以保衛「烏紗帽」爲核心的權術政治便無法根除,現代的責任政治也無從談起,官員職業操守只能日益荒廢。
換言之,一個由執政者頻頻發佈「緊急通知」的國度,必然是個由長官意志主宰的人治社會,沒有合理的制度和穩定的法治,從而也沒有人們對自身長遠利益的穩定預期和對未來前途的安全感,而在政權所依靠的意識形態的勸誘能力完全喪失的情況下,一個不給人以安全感和穩定預期的社會,必然是個只有權力而沒有權威、只有恐懼而沒有信譽的社會,因爲權威的神聖來自政權的道義合法性、法律的公正性和可預期性以及人們發自內心深處的尊崇。而無權威的權力只有依靠暴力性強制,依靠無孔不入的恐怖統治和腐蝕靈魂的利益收買來維持秩序。在「緊急通知」中生活的當今國人,官員們怕烏紗帽的丟失,知識分子怕因言獲罪,商人怕財產被剝奪,城鎮市民怕失業,農民怕稅費,進城民工怕被遣送,所有的百姓都怕執法者濫用職權……在這種普遍的恐懼之下,國人的心中早已沒有任何神聖的信仰和權威,甚至連普通的做人做事的常識都沒有。不是無知者無畏,而是無信者無畏——無敬畏無謙卑無自律無規矩無法紀,除了既得利益的得失,再無其他任何是非善惡的標準,只要有名利就什麼都敢做,什麼也不在乎。這樣的制度環境和執政方式,最終造就的必然是一個法治和德治全面荒蕪的社會——整個社會精神迅速地暴力化謊言化痞子化犬儒化,致使無法無天的只有破壞力和傷害性的亡命徒橫行四方,短視而毫無創造力的犬儒人格氾濫成災。
不講法而只講權,不講德而只講利,不講信而只講騙,不講理而只講力,正所謂:酷政逼出惡吏、惡吏逼出刁民、刁民強化酷政。
摘自(博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