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檢察機關在起訴書中稱,1993年6月,貴州省政府決定舉辦「93貴州香港招商洽談會」,被告人曾東任招商團副團長。招商經費共計人民幣230餘萬元,建立招商專賬統一管理。赴港前,招商團將招商經費兌換成外匯,除預付外經貿廳所屬香港貴達公司100萬港幣作招商會務費和預付赴港先遣隊費用外,其餘提現交由被告人曾東帶往香港。招商結束後,貴達公司結餘港幣40餘萬元,根據曾東安排,在香港換成5萬多美元。同年9月5日在曾家,貴達公司會計將5萬多美元及所餘港幣尾款當面交給被告人。
1993年9月11日,曾東從退回的5萬美元中拿出2萬美元賣給貴陽車輛廠。12月1日,廳財務處副處長王根娣根據曾的指示,將這2萬美元按1:7.8折算爲156000元港幣,作爲廣告費支出,經其審定後報省外匯管理局予以覈銷。1996年6月,曾東作出《關於1993年香港招商活動結餘港幣的情況說明》的書面報告,將覈銷掉的2萬美元,再次折算爲156000元港幣作爲支出,在覈銷後的餘額中減去。同年6月17日,曾東將外匯餘額歸還經貿廳招商專用賬戶,但對被其重複衝減的156000元港幣卻隱瞞不交,非法佔爲已有。1997年年初,曾東在接受省審計廳審計時繼續隱瞞。直到1998年省紀委審查期間,曾東才承認自己重複衝減的事實,並退交了全部贓款。
貴陽市人民檢察院認爲被告人曾東利用保管、使用招商引資結餘外幣的職務之便,欺騙上級和有關部門,採取重複衝減的手段,非法佔有招商結餘港幣156000元,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貪污罪,故對被告人曾東提起公訴。(http://renminb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