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紹泓於1993年7月1日因涉嫌受賄被羈押,1994年3月29日被以同樣罪名判處有期徒刑4年。杜紹泓不服,提出上訴,成都鐵路中級法院經二審後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杜紹泓開始了漫長的牢獄生活。
1996年4月30日,杜紹泓被提前釋放,他仍然堅信自己是無罪的,又以「原判決認定事實有誤,定性判處不當」爲由,向四川省高級法院繼續申訴。1997年11月10日,省高院判決撤銷原一、二審判決,宣告杜紹泓無罪,並對原案移送的財物作了相應處理。
1999年1月18日,杜紹泓正式向成鐵中院提出刑事賠償要求,索賠精神和名譽損害、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身體傷害賠償等共計約23萬元,同時要求按法律規定獲得侵害人身自由的賠償。
而成鐵中院認爲,成鐵中院是其賠償義務機關,但只按1999年全國職工平均工資計算賠償金。最後決定$$%依法$$%給付他無罪羈押期的賠償金340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