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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已燎原 --- 深度透視洛陽大火
 
2000年12月27日發表
 
【人民報訊】明報訊:河南洛陽東都商廈聖誕夜大火,死了至少三百零九人。中南海下令徹查,公安部亦下令全國防火,反應迅速,力度十足。然而,這已經不是第一次發生這樣的特大火災了。爲什麼慘劇會一再重演?

從九四年遼寧阜新藝苑歌舞廳大火燒死二百三十三人、新疆拉瑪依市電影院大火燒死三百三十人,到今年初河南焦作市錄像廳火災死了七十四人,特大火災一宗接一宗,每次都震動中南海要下令徹查,而每次調查結果幾乎都是這些娛樂場所違反消防條例。但爲什麼類似的人禍,可以再三發生?

像東都商廈這一次,歌舞廳內的三百零九人都不是被燒死,而是被濃煙嗆死,因爲歌舞廳的走火通道給建築材料堵塞了。顯然,有人違反消防條例,釀成這場死傷嚴重的特大火災。這不是人禍是什麼?

這樣的消防違規事故和人爲火災慘劇,所以能夠「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癥結在於防火和走火意識薄弱,以及內地官僚制度貪污腐敗。

不是嗎?當有六章四十七條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森嚴規管,以及公安消防在各城市發起不少的火災黑點巡查,一間間違規娛樂場所仍能從多個部門過關拿得蓋章批文和經營牌照,以至在巡查中順利過關,甚至可以長期無牌經營,沒有跨部門官員在執法和巡查時的包庇,經營者又怎能這樣神通廣大?這在今年較早時的焦作市錄像廳審訊中,已露端倪。

內地官僚制度貪污腐化、有法不依,是連中南海領導人也承認的問題,總理朱(金)容基就說過準備了棺材來打擊貪官污吏。但娛樂場所一宗宗大火所反映的,卻是嚴打貪污的範圍必須擴大深化,刑責的追究不應限於娛樂場所負責人、小貪官,更應對監管阻遏貪污不力的官員施壓。

然而,剷除貪官決非短時間可以完成的任務;新年和春節假期接而來,唯今之計,就是自求多福,數以十萬計北上度假的港人,應從這次特大火災中汲取教訓,當前往這些屬於高危場所消費時,必須要自覺地做好隨時走火逃生的心理準備。

摘自(博訊網)(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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