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報說,經法庭審理查明,1995-1999年,周春英其擔任集團公司下屬廣州白雲山獸藥廠廠長、集團公司工會主席其間,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採取收入不入帳或虛構事實支取手段,或以「下撥基層工會活動費」名義截留工會經費,先後貪污公款人民幣共計21.8萬元。
1998年間,周春英先後兩次從公司工會經費中挪用人民幣50萬元給廣州迅雅廣告有限公司葉某進行營利活動。同年,葉某歸還30萬元,1999年1月,周春英代葉某歸還剩餘的20萬元。期間,周春英先後兩次向葉某收取借款利息人民幣2萬元。 (中華網)(http://renminb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