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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國家」和兩種「主權」的揭發(下)
在國際法的意義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個主權國家,但在近代國家學說的意義上不是主權國家。簡言之,對外,它是主權國家;對內,不是主權國家。五千年的中華民族,至今未出現擁有近代主權學說意義的國家,沒有出現近代國家學說意義的主權。 道理很簡單,主權是指一個國家在其領域內擁有的最高權力和在國際上的獨立權力。它不可分割、不可讓與、壽與國同,不從屬於外來的意志與干預。 中國是否存在這種管治全國公民於千秋萬代的最高權力?沒有。 但是,中國擁有與任何國家平起平坐,不受任何國家干預的獨立權力。這叫獨立權,也稱國家主權,是國際法的設定,並授予每個國家。 二 世界上只有一個國家主權概念。實際上,卻分國際法意義的主權與構成近代國家意義的主權。由於民主法治國家無需區分,非民主法治國家不予區分,故一般人都以爲每個國家都有同性同質的主權。 因分辨需要,本文以獨立主權表示國際法定義的主權,以主權表示民主法治制度,以治權表示內治「主權」。 一分爲二國家主權,旨在揭發主權的本義並證明: 一、獨立主權的潛在危害人,是國際法主體。對此類危害的處理是:或警告,或控訴於國際輿論、聯合國、國際法庭,或訴諸武力。內國刑法無力鞭及。 二、主權是一套民主法治制度,任何本國公民、組織、政黨不可能有危害的故意,也無危害的能力。不存在危害問題。內國刑法無須鞭及。 三、內國刑法規定危害國家主權罪,是滑天下之大稽。 四、1979年起中共以危害主權罪名刑罰的反革命罪犯和危害國家安全罪犯的依據,竟是莫須有。 五、陳獨秀既犯了危害民國罪,更犯了危害國家罪。 六、以民主法治爲目的,反對人民民主專政、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不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愛國的最高表現。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應當刪除《刑法》中政治犯類的危害國家安全罪條款,平反以危害國家安全罪刑罰的政治犯,並修正國家與主權的定義。否則,無顏以現代國家和主權知識的立法人躋身於世界,無顏統治中華民族,無顏立身於現代國家之林。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要想獲得組成現代國家的主權,必須解除黨禁,還權於全民,將國家改造成民主法治國家。 上述主權的定義,是國際法定義,也是近代國家主權學說的定義,而且首先是後者的定義。 近代國家主權學說是以近代國家學者構思的民主共和國爲藍圖提出,繼以後來出現的民主法治國家爲研究對象完善的。它對國家的定義是領土、人民和主權的總和。主權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政治法人,而是一套與執政的政府相分離的民主法治制度。領土,是主權的轄區;人民,是主權的永久主體、國家的永久主人。 四 最早提出主權概念的是法國政治思想家博丹。1577年,他發表《論共和國》。他認爲,主權是國家的特殊屬性。他的主權定義「是在一國家中進行指揮的絕對的和永久的權力。(《國際法》中國法律出版社1981年7月第一版,1991年5月第13次印刷)」 接着,法國盧梭提出關於人民主權的學說。1754年,他在《獻給日內瓦共和國》一文中,理想出這樣的一個國家,「在那裏主權者和人民只能有唯一的共同利益,因之政治機構的一切活動,永遠都只是爲了共同的幸福。這隻有當人民和主權者是同一的時候才能作到。」1762年,他發表的《社會契約論》是一部宣佈人民主權學說的最著名的著作。他認爲:人生而自由;爲了確保自己的自由,每個公民把自己置於代表公共意志的至高無上的主權支配之下,而主權就是公共意志的運用。因此,他主張主權是不可轉讓的、是不可分割的;主權又是完全絕對的、完全神聖的和完全不可侵犯的(引文同上)。 1793年法國《人權宣言》宣告「主權屬於人民。它是統一而不可分的、不可動搖的和不可讓與的。」 可見,主權是一國全民的共同意志,共同意志的運用,也就是一套民主法治制度。只有這樣的共同意志才成爲統一而不可分、不可動搖、不可讓與的永久的國家最高權力,也才有自主的不受他國干涉的獨立權力,才不因執政黨或政府的變更而變更。這種由天賦人權集中形成的主權,無疑是一國的自然權利。 國際法的主權定義所以同它一樣,是因爲最先設立國際法則者爲西方民主法治國家也。 中共把這種主權定性爲資產階級的主權,完全否定它的現實意義。 那麼,什麼是無產階級的主權呢?中共給出了它的主權定義了嗎?沒有。 長期以來,中共引用的主權是什麼主權,它強力維護的主權、刑罰主權罪犯的主權是什麼主權?獨立主權也。 但是,在人民主權方面,中共創設了不少似是而非的言行,強勁地矇蔽着人民,如黨代論、黨代制等,本文將一併揭發。 五 在民主法治國家問世以前,世界上不存在主權國家。 一國內部沒有穩定的治權,只有經常變化的治權。這個治權就是帝王意志,被稱爲國家最高權力,但「最高權力」不能管轄帝王,因而不能稱爲國家最高權力。帝王意志是隨其七情六慾變化的,是依其喜怒哀樂悲恐憂而改變的,故這個「最高權力」呈現極大的波動性。宏觀點看,各個帝王的意志也千差萬別,不論是世襲的帝王,還是改朝的帝王。 國際間,也不存在獨立主權。相互之間互不承認治權,始終處於弱肉強食的戰爭狀態:強大國家稱帝稱霸,恣意擴張、侵略、吞併他國,弱小國家或稱臣或等待滅亡。 主權是民主法治國家的共生物。而獨立主權進入國際法領域則是聯合國憲章出臺後的事。 六 主權特徵 近代國家學說所指的國家主權是指全民主權。全民的意志即爲國家權力,國家權力的表現形式是法律制度。國家權力的統治,即爲法律制度的統治,簡稱法治。民主法治的特徵至少有: 一、全民主權。國家的主體是人民,主權國家的主體非人民莫屬。這裏的人民,不是勞動人民。這個人民的民,是人,人民即是人人,是全民。它通過選民投票體現全民主權。 二、它是全民本性的表達。人之本性很多,其中以口袋、腦袋、體能諸資本發展口袋,早日成爲資產階級,是全民的共同本性之一。這種本性表達的結果,便形成資本主義制度。完善的資本主義制度特徵是允許全民搞資產階級自由化,讓全民充分自由地發揮智慧性的勞動。它使生產力高速發展的同時,使家和國快速致富。真正使西方諸國成爲強國帝國的祕訣,就是民主法治制度。 三、它始終是全民的共同意志。全民的共同意志分選擇執政黨的共同意志和立法、督政、督法的共同意志。由全民選舉出的國家權力代表商定的法律就是全民的共同意志或總體意志。民主法治一經建立,就必定要在三、五年內舉行選舉,否則,無法體現選民的新陳代謝和地位變化引起的全民共同意志變化,和保證政府的相對穩定性。因爲,原來的部分選民已經作古或失去、放棄選民資格,原來的非選民加入了選民隊伍;原來的資產階級選民可能變成了非資產階級選民,反之亦然。 四、它允許各種政黨的存在,執政黨組織和控制的是政府,政府只是突出執政黨向選民許諾的競選綱領、施政政策而依法行政的機關。執政黨對法律的影響是通過立法機關的多數同意作補缺補漏和微調,其壽命將由新的執政黨決定。 五、它完全否定政治犯、反政府罪或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存在。因爲,任何人有政治異見、對部分政府官員、部分政府行爲有意見,法律給出充分的渠道以表達任何人反對的事實和理由;反對整個政府可以用你的選票代表你的意志。只要反對黨達到一定比例的選民支持,代表該黨的議員就有資格常年在立法機關反對政府的各種政策。 六、它不因執政黨的變更而改變全民主權的總體意志,更允許一切政黨參與競選產生新的執政黨。它通過開消一筆不小的競選費用,換取國家的長治久安。 七、它因選民思想觀念、道德風尚、科技進步、國內外情勢的變化有所修正,隨時反映、考慮任何人的法治意見,修改不適時適當的規定,實現法律最大限度的公平和司法執法的公正。它允許任何人對任何公僕言行的監督,最大限度地保證公僕隊伍的廉潔和形象的端正。所有這些,是通過包括新聞輿論自由在內的各種自由實現的。 八、因是一套完整的治國、立國、強國的立法、執法、司法的法律制度,治內才具最高權力。它要求全民遵守主權的法律規定,在主權允許的範圍內行使權力,履行義務,獲得利權。任何人違法都應受到制裁,哪怕總統;不違法的任何人不應受到法律傷害,哪怕乞丐;違法犯罪的任何人不應受到非法法之,哪怕死囚。 九、它的形式是一套法律制度,它的行使就是這套制度的運作。因而任何個人、組織、政黨無法危害它,沒有一個反對黨敢於挑戰它,也沒有一個執政黨能夠否定它。相反,任何政黨爲爭取更多的選民支持,無不依賴它、強化它。因而,它無須規定危害主權罪。否則,無異於認定地球上存在站在地球上可以倒轉地球的超人。 十、對外的排他權力或獨立權力表現於,政府對外簽訂的任何條約,都要經過主權規定的程序審查、批准才能生效。沒有一個人可以對外信口開河,大慷國家之慨,亂掏人民之囊,胡送將士之命。政府對每塊銅板的使用,都要得到主權人的審查、批准。 主權特徵難以盡述。這裏只略舉一些,與非民主法治國家的「主權」作對比。 總之,只有全民的共同意志,它才可能成爲國家永久的治內最高權力和對外獨立權力。它的質量,只會日益提高。它的生命,必定與人民、國家同在。 七 設定主權 獨立主權,即國際法上的主權,是國際法設定的主權,不是國家的固有權利或自然權利,國際法也沒有認定每個國家的治權是主權。所以,沒有規定聯合國必須維持各國治權的穩定與安全。 國際法設定這種主權的目的,是爲了創造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國際環境,防止侵犯他國事故的發生。爲此就必須有個互不干涉他國內政的基礎原則。獨立主權設定也就成了必要。 這個設定的對象是國家,不是執政權人。因爲,國際法認爲,每個國家都應該擁有內治的最高權力和對外的獨立權力。 因而,國際法在規定互不干涉他國內政的同時,規定民族自決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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