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橋區人民法院於今年5月23日對李桂松一案進行公開宣判,認爲李桂松身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上述行爲已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和刑訊逼供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條款,以數罪併罰一審判處李桂松有期徒刑22年零6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9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李桂松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潮州市中院經過審理認爲,原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遂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桂松在擔任潮州市公安局治安科掃除「黃、賭、毒」專業隊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以收入不進賬及侵吞、騙取等手段於1997年9月8日至1999年7月19日間,先後10次非法佔有公款共計人民幣10多萬元,用於其個人購買小汽車、手表及揮霍用。案發後,除追回用贓款購買的「帝舵」牌手表1塊外,其餘贓款、贓物均無法追回。
1997年12月至1999年7月18日間,李犯利用職務之便,先後7次索取、收受案件當事人及請託人黃某、吳某等人的賄賂,贓款、贓物共摺合人民幣4萬多元,案發後,贓款、贓物均無法追回。
1997年10月14日至1998年4月11日間,李犯還先後6次共挪用公款19萬多元,其中挪用公款14·8萬元進行營利活動,挪用公款5萬元借與他人使用,時間超過3個月。案發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