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报讯】[博讯论坛] 据《工人日报》报道:1999年春节,青年工人刘雪峰在驾车返家的路上,与酒后驾驶摩托车的山东莱芜市公安局花园派出所副所长郭桂林发生刮蹭,争执之中,郭桂林突然掏枪射击,刘雪峰头部中弹,当场死亡。去年9月3日,济宁市法院一审判处郭桂林死刑。但是,时至今日,郭桂林仍未受到法律的制裁。

  噩梦发生在正月初一

  1999年2月16日下午4点多钟,山东莱芜市人事局司机刘雪峰驾驶普通桑塔纳轿车,与怀孕3 个月的妻子一同从父母家出来。大约正常行驶了1公里左右,驾驶无牌照摩托车的莱芜市花园路派出所副所长郭桂林从人行道快速进入机动车道。避让过程中,桑塔纳轿车的右侧后视镜被刮坏。

  刘雪峰停车与郭桂林理论。郭桂林蛮横地说:“你老实点,我是派出所的。”刘雪峰说: “那你更应该遵守交通规则。”谁料,郭桂林竟掏出手枪,对着刘雪峰的头部开了一枪,然后拦了一辆摩托车扬长而去。

  刘雪峰当场死亡。

  当天晚上,郭桂林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莱芜市莱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3月1日,郭桂林被逮捕。稍后,刘雪峰的妻子因受巨大精神打击和折磨,孩子胎死腹中。

  一审判决郭桂林死刑

  1999年9月3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郭桂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郭桂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秀丽(被害人之妻)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8818万元。”

  当人们为社会正义得到维护而感欣慰的时候,不正常的情况出现了。

  一审判决之后,莱芜市公安局于1999年9月12日向山东省公安厅发文提出对此案重新审理。

  对此,审理该案的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认为,在接到省高院的指定后,他们非常谨慎地对待这起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的执法者犯法的案件,本着对法律和事实负责的态度,做了大量调查工作。在庭审中,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证人证言等9项证据足以认定郭桂林犯有故意杀人罪。何况,莱芜市公安局当初也是以故意杀人罪向检察院移送案件的,该局何以前后相左?

  党支部书记联名信:严惩凶手!

  目前,郭桂林案二审在程序上逾期已近一年。

  山东省几位人大代表指出,身为公安干警的郭桂林在下班后携枪,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条例》;光天化日之下在市区主要大街上开枪杀人,更为国法不容。莱芜市公安局现在的做法让人感到难以理解。

  此案发生后,莱芜市47名党支部书记联名写信给山东省有关部门要求严惩凶手,3000多名干部、工人、农民联名要求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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