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檢察機關指控,孔繁華曾借職務之便,擅自從本局中國地殼網絡項目銀行存款中提款200萬元,再以個人名義存進銀行。然後,孔以這筆存款作擔保質押物,從銀行貸款180萬元,以計財處的名義借給黃陂一家建築公司項目承包人周某。
但貸款到期後,周某無法還貸付息,銀行只好將以孔繁華名義質押的200萬元存款劃扣還貸,這筆科研經費至今仍有108萬元無法歸還。
1998年6月,孔繁華擅自以計財處名義,將本局科技開發項目經費200萬元借給另一家公司。借款一年到期後,該公司未能還款,孔再次將中國地殼網絡項目經費的70萬元借給對方。該公司除還款20萬元外,其餘借款無力償還。
去年3月,孔向單位投案。檢察機關審查此案後認爲其行爲構成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http://renminb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