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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可以與「官」對簿公堂
老百姓敢於告「官」,實在艱難,實在不易。爲打一場官司,老百姓慎之又慎,多方取證,多方籌集訴訟活動經費,花錢請律師,有的從很遠的地方來法院參加訴訟。相反,坐鎮在縣城、出入坐小車的「長官」,一次說「工作忙」不能出庭應訴,似乎可以說是實際情況,而95%的行政訴訟案件,一把手還是未出庭應訴,這又怎樣面對法律、面對平民百姓? 長期以來,那種「民不得告官」的陳舊觀念在我國根深蒂固。有的認爲,堂堂一個行政領導怎麼能和一個小小老百姓對簿公堂?有的行政機關認爲行政訴訟是有意讓行政機關「獻醜」。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一條明確規定了其宗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我們的國家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爲理所當然要受到人民羣衆的監督。作爲一個行政機關來說,一把手出庭應訴,機關工作人員去參加旁聽,算不算工作?應肯定地說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實際上是上一課生動的法制課,何樂而不爲呢?即使官司輸了,也只能說是輸給了法律,輸給了不依法行政,從而在今後的工作中總結經驗、吸取教訓罷了。 人民法院一定要堅定信心,積極開展行政審判工作。繼續宣傳行政訴訟法律制度,讓行政訴訟法家喻戶曉,人人皆知,這是行政訴訟案件的活水源頭;人民法院公正執法,大膽受理、敢於判決,是解決行政訴訟受案難、審理難的關鍵所在,也是人民法院威信所在。只要我們牢記既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又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宗旨,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相信會有更多的行政長官樂意坐在被告席上,從根本上轉變那些陳舊的傳統觀念。 (南方網 ) (http://renminbao.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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