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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迴歸後的今天,遊行集會基本權將受嚴苛限制
近期有不少團體提出強烈要求 ,修訂「公安惡法」中不合理的規 定。根據現行的規定,一般而言, 任何超過三十人的公衆遊行須於七 日前以書面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出 ,並在獲發「不反對通知書」或當 作已發出不反對通知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 民衆認爲,現行的「通知」規定是完全基 於「遊行須獲批准」的前提下設計 的,是一種「批准」或「申請」的 制度,令舉行公衆遊行不是一項權 利,而是一項先要得到警方不反對 時才可進行的「有限特權」。對於 一個民主、自由的社會,這是完全 不合理的規限。 《公安條例》亦規定, 警方可以用「國家安全」或「保護 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理由反對遊 行、集會或施加額外限制。這兩項 反對理由是迴歸後新加入法例中的 。雖然政府官員指稱這些規定是 從《國際人權公約》中抄出來的, 符合國際人權標準,但我們不可忽 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的這些條文,只有在維護國家安 全必須的情況下才容許作出限制。 把爲了保護「國家安全」這樣 廣泛的理由納入法例之內,是一個 非常危險的做法,意味警方根據《 公安條例》作出決定時,會加入政治因素,與條例本身的宗旨是保護公共秩序或公衆安全不符。 如果我們客觀和合理地去審視現行的 《公安條例》,我們不難見到香港臨時 立法會通過的修訂,是如何嚴苛地 限制遊行、集會的基本權利,令公 衆稱之爲「公安惡法」。(http://renminbao.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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