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報訊】 多維社鄭巖報道/ 湖北省興化股份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佃國炎,利用該公司發售轉配股的業務之便,從1997年到1998年先後接受賄賂達470萬元。荊門市中級法院13日以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審判處佃國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據法院經審理認定,佃國炎在任湖北興化股份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正處級)期間,先後於1997年3月收受上海某證券公司賄賂150萬元,於1998年8月收受深圳某證券公司賄賂100萬元,於1998年11月收受武漢某證券公司賄賂220萬元。

法院認定,1998年2月,佃國炎還擅自以公司名義貸款700萬元供戴妮萱(興化公司駐上海深圳工作部經理,已判刑)炒股,盈利70餘萬元,被二人共同佔有。此外,佃國炎還多次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公款共44萬餘元。(http://renminb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