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法院經審理認定,佃國炎在任湖北興化股份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正處級)期間,先後於1997年3月收受上海某證券公司賄賂150萬元,於1998年8月收受深圳某證券公司賄賂100萬元,於1998年11月收受武漢某證券公司賄賂220萬元。
法院認定,1998年2月,佃國炎還擅自以公司名義貸款700萬元供戴妮萱(興化公司駐上海深圳工作部經理,已判刑)炒股,盈利70餘萬元,被二人共同佔有。此外,佃國炎還多次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公款共44萬餘元。(http://renminbao.com)
據法院經審理認定,佃國炎在任湖北興化股份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正處級)期間,先後於1997年3月收受上海某證券公司賄賂150萬元,於1998年8月收受深圳某證券公司賄賂100萬元,於1998年11月收受武漢某證券公司賄賂220萬元。
法院認定,1998年2月,佃國炎還擅自以公司名義貸款700萬元供戴妮萱(興化公司駐上海深圳工作部經理,已判刑)炒股,盈利70餘萬元,被二人共同佔有。此外,佃國炎還多次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公款共44萬餘元。(http://renminb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