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報消息】(大紀元華府日報記者楊紅報導) 美國39名國會議員在6月7日開始的二個工作日內簽署了支持法輪功學員起訴江澤民的非立案方辯論書,在美國華僑界引起轟動。這是八九民運以來,美國國會議員對華人事務罕見的舉動。
民權律師馬丁.賣克馬洪
民權律師馬丁.賣克馬洪
全僑民主聯盟董事長巫和怡
著名民運人士魏京生(左)和周永軍(右)
趙蘭香的妹妹因準備起訴江澤民而於今年5月被捕
法輪功的這個案子是否能夠勝訴?曾成功起訴菲律賓前總統馬科斯的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教授在之前接受專訪談及訴江案,他說:「在美國的200多年的歷史上,對在位的國家元首幾乎都予以豁免權,但是法輪功訴江一案的特點在於起訴時他是在位元首,而在案件進行過程中他已經不是了。
他說,對於卸任的國家元首,有美國法庭有不少勝訴的先例,比如菲律賓前總統馬科斯被判定要為4位在他統治和命令下被酷刑折磨的,失蹤的以及長期被非法關押的受害者負責。
斯坦哈特說:「訴江案的重大意義在於即便是在位的元首,如果犯了「群體滅絕罪」,是否應給予豁免。」
參加集會的法輪功學員戈敏說:「善惡有報是中國民間自古流傳至今的一局警言,是真實的存在還是美好的願望,時間是最好的說明。」
圖片攝影:大紀元記者朱迪。
附件:江澤民在美國被控「群體滅絕罪」的案件介紹:
(一)背景
2002年10月,前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等人在伊利諾伊州北區美國聯邦地區法院被以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和實施酷刑罪等罪名被起訴。因為610辦公室在中國和美國迫害法輪功中的角色,這個訴訟案也將其列入被告。
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任何一個被告出庭,相反他們避開法律渠道,試圖通過外交手段來取消此案。
(二)法輪功根據什麼法律告江群體滅絕罪?
「外國侵權索賠法案」(美國法典第28卷第1350節) 和「酷刑受害者保護法案」(美國國會法卷第106卷第73法案(1992))
(三)什麼是群體滅絕罪?
在國際刑事法中,滅絕種族罪是這麼定義的:「滅絕種族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團體而實施的下列任何一種行為:
1、殺害該團體的成員;2、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3、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4、強制施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內的生育;5、強迫轉移該團體的兒童至另一團體;」
(四)中國施加壓力,美國行政部門的反應
自2002年10月該訴訟案被提交至此,美國政府官員一直受到巨大壓力。美國政府提交了一份動議,申請取消2002年10月21日的法庭令和關注聲明或者說是豁免建議,辨稱法庭應該以司法管轄權理由和初步理由不受理此案。
(五)國會議員的反應
(1)國會對這一起訴江澤民的訴訟案所關注的是諸多人權問題,「[人權問題]一直是美國外交政策的一個主要方面,在許多方面特別涉及到美國國會。」該陳述還列舉了多項國會頒布的作為「保護世界各國人民人權不受侵犯」工具的法律,其中的一些法律被用於這個訴訟案。
「這個法律訴訟案不是要使中國難堪,而是要勸告被告停止他們對法輪功的迫害。這與國務院在其年度各國人權報告中所提出的目的高度一致。」
(2)美國法庭——外交壓力不該涉足的地方
國會議員們指出,『外國主權豁免法』明確地表明這類訴訟案應由「法庭」而不是外交壓力來決定。司法部提出的論點總體上代表的是中國政府而非美國政府的利益,國會議員們對此表達了關注。
(3)外交政策不能淩駕於法律既定程序之上,外國元首豁免權不適用於被告江澤民
陳述指出:「我們找不到任何政策或慎重理由來接受行政當局提出的對一個獨裁政權前國家領導人的元首豁免的建議。這種做法不會給這一國家的公民提供向政府申訴冤情或對政府的錯誤行為提出批評的機會。」
陳述指出:「事實上,國際法明確表明,對嚴重侵犯人權行徑負有責任的個人可以提起起訴,即使該罪行發生在當事人任職國家元首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