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東北下崗失業工人的和平集會請願活動完全合乎法律規範,是實踐公民固有的並載明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的政治權利。當局若以工人「非法集會」予以壓制、鎮壓是完全錯誤的。無論是沒有制定相對完善的「集會法」。或制定了與實踐公民民主權利的原則相違背的「集會法」而使公民無以遵從那都是政府的責任 。
二、東北有關警察機關拘捕工人代表並以此脅迫工人停止集會請願的做法是對民主原則和司法程序的踐踏。是類似刑事犯罪分子綁架人質來要挾、恐嚇善良人民的犯罪行爲。有關警察機關應立即無條件釋放所拘捕的工人代表。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載明公民有結社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於1997年簽署了<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嗣後人大常委會亦予以批准。故東北有關當局不允許下崗失業工人組織自己的工會組織是非法的。如果說這些工人業已下崗失業,不再是工人,不應組織工會,那麼他們亦有權利成立其他名稱的組織。如下崗者協會、失業者聯絡會等等。
四、東北下崗失業工人所面臨的極端困難在全國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只是其他地區的下崗失業工人還沒有舉行這樣大規模的集會請願行動而已。造成勞工羣衆的這種困難是由於鄧小平式的「改革」讓社會上一小部份人,尤其是共產黨的官吏攫取「改革」的利益,而讓勞工階層承擔「改革」的成本所至。鄧式「改革」完全沒有涉及政治領域。由於社會公權力被壟斷,監督制衡機制無存,造成了權力資本化,從而使經濟改革所創造的物質財富根本不能在社會上公平分配。一方面是暴富者的奢侈揮霍,一方面是底層民衆的生活無着。貧富極端懸殊、社會兩極化。
五、中國社會民主黨呼籲中國勞工羣衆在進行爭取自己應有權益的鬥爭時,一定要遵循和平理性的原則。即使在當局使用暴力進行鎮壓時,也堅持以和平方式進行抗爭。這不僅是因爲民衆根本無法以非和平的方式抵禦武裝到牙齒的專政機器。而且還因爲和平方式更具道義力量,更能爭取最廣泛的同情和支援。如果今天當局膽敢再以暴力大規模鎮壓屠殺和平集會請願的人民,重演六四血腥,那它一定會傾覆於全中國、全世界正義力量的譴責之中。
六、中國社會民主黨敦促中國共產黨冷靜對待勞工羣衆和底層人民的集會抗議行動。不可輕言鎮壓,重蹈六四覆轍。在發生勞工羣衆集會抗議的局部地方,中共地方當局應與羣衆溝通對話,切實解決底層民衆的實際困難。使之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在全局範圍裏,中國共產黨應服膺民主原則,啓動政治改革的車輪。還政於民。這樣才能最大程度地消彌貪瀆腐敗,讓當代高度發展的生產力所創造出來的巨大社會財富能在全國各階層民衆中公平地分配。既使部份人因其傑出的工作勞動獲得較高的生活待遇,又使廣大民衆的基本生活得到充分的保障,並逐步邁入小康。若能這樣,中國人民幸福,中國共產黨也能延續其政治生命。若頑固堅持違背世界民主潮流的顢頇行徑,視民衆意志利益爲草介,以維護官吏特權利益爲圭臬,那麼,社會不會安寧,人民不會幸福,共產黨也不會有前途。
中國社會民主黨中央執行委員會
2002年3月25日